室温低于应按条例日退还热费《新闻》
室温低于18℃ 应按条例日退还30%热费
“我家温度才15℃左右,我该不该交取暖费?”连日来,本报与市建设局供热燃气办联合推出的“关注供热 温暖一冬”栏目,接到不少市民反映自家供暖不达标问题。对此,市供热燃气办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省供热条例,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应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10月20日,家住蓝山国际小区9号楼2单元的居民栾女士打来电话反映,进入供暖期后,她家室内温度只有15℃左右,一打听,该小区整个2单元温度都普遍在14℃—15℃之间。对此,市热力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小区属于今年新建入住小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也就是说,新小区2年内供热与供冷系统的维修、养护,应由开发单位负责,供热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所以新小区住户出现暖气不热等问题,应先向开发单位反映。
此外,“关注供热 温暖一冬”栏目还陆续接到华威小区、新荣小区等多个城区住户反映暖气不热或供暖管道漏水等问题。有的住户反映自家温度没有达到18℃的供热标准。
对此,市供热燃气办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我省供热条例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省供热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
一旦家中温度不达标,居民首先应该怎么办?工作人员表示,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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