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相助女工讨回万元赔偿费法治玉林新闻网
(原标题:法援相助 女工讨回万元赔偿费 用人单位过错: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容县的丁女士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在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她于近期拿到了用人单位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以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共一万多元。
莫名被辞退,向法援求助
今年3月下旬,丁女士进入容县一家制衣企业任管理人员,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7月初,厂方负责人口头通知丁女士不用再上班了,并停止她在厂里的一切事宜。突如其来的辞退,让丁女士很难接受。她认为,自己在厂里做得好好的,期间并没违反厂里的规定,也没损害到工厂的利益,工厂突然辞退她,也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她觉得制衣厂的做法不妥。
因为被辞退时,制衣厂还有一个月的工资没有结算,丁女士讨要工钱的同时,想起对方一直没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曾经在别处打工的她知道,这是违反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于是,她一并向厂里提出赔偿要求,但经过多次交涉,制衣厂均没有理会。无奈之下,丁女士走进法援中心求助。
容县法援中心的廖家安律师了解基本情况后,认为在这起劳资纠纷中,丁女士的合法权益已受到了侵害。他为丁女士向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
被辞女工讨回万元赔偿金
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丁女士在被申请人单位(制衣厂)工作了3个多月,被申请人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应负法律责任后果,丁女士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裁决书同时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丁女士的劳动关系,对丁女士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此,裁决书最终作出裁决:1、用人单位向丁女士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7049.4元;2、用人单位向丁女士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24.7元。
裁决生效后,双方均未向法院起诉。在廖律师的协调下,劳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制衣厂主动向丁女士支付了赔偿金及双倍工资,丁女士同意不再追究制衣厂的其他责任。 (记者 陈凤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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